律师解析:1.请注意,如果您未能按照预定规定期限内交付医疗保险费用,那么自下个月开始,您将无法享受到职工医疗保险所提供的福利保障。 2.对于存在未及时缴纳或者未全面缴纳员工医疗保险费用行为的用人单位来说,一旦非全额缴费行为开始,自发现之日算起的整整三个月内,公司不但需要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同时还要另行缴纳因为拖延而产生的利息以及滞纳金等额外管理费用。 然而,在此期间因缴费延迟导致的统筹基金应承担之医疗费用可进行补缴,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也可进行正常累积,而且,相关的理赔款项也会顺利地发放到每一位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当中。 3.特别提醒各位参保人员,假如在上述情况下出现了医疗保险停交现象,期间所产生的实际缴费年限均不会被纳入医疗保险的总计缴费期限之内。 法律依据:《社保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